TBN CC #: 5094956
公佈日期 : 2025/08/20
採購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採購案號 : PCDH11423
採購名稱 : 檢察官職務宿舍租賃6戶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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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F12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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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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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CDH11423
採購名稱:檢察官職務宿舍租賃6戶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機關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律均
連絡人電話:(02)22616192#6322
傳真號碼:(02)226203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06
開標日期:2025/08/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168,000 元
Email:pip3329@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1、應為標的房屋之所有權人或具合法全部使用權利人(者)。
2、標的房屋為兩房以上之房型,且位處板橋區、中和區、新店區、三峽區、樹林區或土城區。
3、屋內需有水、電、瓦斯(天然或桶裝)或同等品供應,並有衛浴、熱水器設備、廚房需有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等可炊食基本設備。
二、應附具之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
(1)投標者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投標者屬法人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此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此與履約能力有關)。
2、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如非屬委託情形可免提出)。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如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7之情形,需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5、應徵房地資料:
(1)門牌號碼位置略圖。(得以手繪草圖或線上地圖列印頁代替,但須標示房地位置)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3)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得以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網頁列印頁代替。網址:http://ep.land.nat.gov.tw/)
(4)附屬設備等其他相關文件(無者免附)。
(5)房屋現況聲明書(正本)。
(6)出租同意書(正本)。
以上資料提供以每戶計,廠商如一次可提供多戶數時,仍請依個別戶數之份數資料準備後一次投標。
三、勘選作業及相關規定: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本署將通知廠商辦理實地勘查及評選,並依下述方式評定出最適合需要者:
1.勘選項目及權重分配:總計100 %
(1)價格合理性─20 %。
(2)房地情形─15 %。
(3)交通情形─15 %。
(4)房屋基本條件─15 %。
(5)房屋實用性─15 %。
(6)環境及治安情形─10 %。
(7)其他─10 %。
2.勘選原則:
(1)本案採「序位法」評定適合需要者,以評分及格,且經審議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一之廠商,次低者為第二,餘類推之,序位相同時依下列原則排序:
A.標價低者優先。
B.標價亦相同時,依序以評分表內房地情形、交通情形、房屋基本條件、房屋實用性、環境及治安情形、其他之項目單項評選積分得分排序,得分較高優先,依此類推。
C.依上項排序廠商序位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2)以序位第1之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利。
(3)評審及格分數為(含)70分以上,未達審議委員評審分數加總及格分數之投標廠商,視為不符本署需求,該廠商不予排定序位,並不得作為本標案之符合需要廠商。
(4)勘選結果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本案即行廢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1、應為標的房屋之所有權人或具合法全部使用權利人(者)。
2、標的房屋為兩房以上之房型,且位處板橋區、中和區、新店區、三峽區、樹林區或土城區。
3、屋內需有水、電、瓦斯(天然或桶裝)或同等品供應,並有衛浴、熱水器設備、廚房需有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等可炊食基本設備。
二、應附具之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
(1)投標者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投標者屬法人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此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此與履約能力有關)。
2、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如非屬委託情形可免提出)。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如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7之情形,需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5、應徵房地資料:
(1)門牌號碼位置略圖。(得以手繪草圖或線上地圖列印頁代替,但須標示房地位置)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3)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得以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網頁列印頁代替。網址:http://ep.land.nat.gov.tw/)
(4)附屬設備等其他相關文件(無者免附)。
(5)房屋現況聲明書(正本)。
(6)出租同意書(正本)。
以上資料提供以每戶計,廠商如一次可提供多戶數時,仍請依個別戶數之份數資料準備後一次投標。
三、勘選作業及相關規定: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本署將通知廠商辦理實地勘查及評選,並依下述方式評定出最適合需要者:
1.勘選項目及權重分配:總計100 %
(1)價格合理性─20 %。
(2)房地情形─15 %。
(3)交通情形─15 %。
(4)房屋基本條件─15 %。
(5)房屋實用性─15 %。
(6)環境及治安情形─10 %。
(7)其他─10 %。
2.勘選原則:
(1)本案採「序位法」評定適合需要者,以評分及格,且經審議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一之廠商,次低者為第二,餘類推之,序位相同時依下列原則排序:
A.標價低者優先。
B.標價亦相同時,依序以評分表內房地情形、交通情形、房屋基本條件、房屋實用性、環境及治安情形、其他之項目單項評選積分得分排序,得分較高優先,依此類推。
C.依上項排序廠商序位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2)以序位第1之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利。
(3)評審及格分數為(含)70分以上,未達審議委員評審分數加總及格分數之投標廠商,視為不符本署需求,該廠商不予排定序位,並不得作為本標案之符合需要廠商。
(4)勘選結果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本案即行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