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4162
公佈日期 : 2025/08/19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0407
採購名稱 : 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用地檢討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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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2820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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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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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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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407
採購名稱: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用地檢討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1之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盧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8613601#403
傳真號碼:(02)286115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21
開標日期:2025/07/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a221@np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餘詳附加說明、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 廠商基本資格: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
2.廠商具有與本案相關專長之專業人員(如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景觀規劃、建築設計等相關專業技術)尤佳,並經政府登記有案或設立文件列有得以辦理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設計等執業中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學會、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以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其中,以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經營者,宜為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之代碼及業務別,其中所列【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H702010建築經理業】、【H701080都市更新重建業】、【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I19999其他顧問服務業】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二) 廠商須繳驗文件(須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為具有合法立案登記之公司或行號,應出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法人機構者,應出具法人登記證書;屬學校機關者應出具正式公函;屬「自然人」者,應檢附身份證影本。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另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者,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之廠商則檢附最近一年繳稅或結算申報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
(四)投標廠商應在標封內檢附前述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影印本須與原件相符。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廠商基本資格: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
2.廠商具有與本案相關專長之專業人員(如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景觀規劃、建築設計等相關專業技術)尤佳,並經政府登記有案或設立文件列有得以辦理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設計等執業中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學會、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以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其中,以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經營者,宜為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之代碼及業務別,其中所列【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H702010建築經理業】、【H701080都市更新重建業】、【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I19999其他顧問服務業】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二) 廠商須繳驗文件(須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為具有合法立案登記之公司或行號,應出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法人機構者,應出具法人登記證書;屬學校機關者應出具正式公函;屬「自然人」者,應檢附身份證影本。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另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者,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之廠商則檢附最近一年繳稅或結算申報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
(四)投標廠商應在標封內檢附前述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影印本須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