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3882
公佈日期 : 2025/08/19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4A1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檔案室暨產業園區檔案庫房修繕、調整及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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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08064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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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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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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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17
採購名稱:114年度檔案室暨產業園區檔案庫房修繕、調整及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秘書室劉晏如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7435~7437
傳真號碼:(03)33697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4
開標日期:2025/08/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50,000 元
Email:1004979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
以下(一)至(三)擇一符合即可
(一)E102011: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第11條,限登記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等內容。)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c.其他:土木包工業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二)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其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一般營利事業:E801010:室內裝潢業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四、電子領標憑據
五、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人。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人。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