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3556
公佈日期 : 2025/08/18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採購案號 : D114003
採購名稱 : 高雄市歷史建築美濃警察分駐所管理維護修繕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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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92856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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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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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114003
採購名稱:高雄市歷史建築美濃警察分駐所管理維護修繕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許瓊慧
連絡人電話:(07)3165666#77
傳真號碼:(07)31653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2
開標日期:2025/08/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05,000 元
Email:mousecat@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立案之土木包工業、電器承裝業乙級或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級以上,符合其中一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
(二) 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查無資料者,請另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依機關通知提供。
(2)土木包工業、電器承裝業乙級或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級以上(影本)
2.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
A.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廠商納稅證明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以開標日為基準。屬營業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申報期限計算。屬所得稅者以每年5月31日為申報期限計算。
4.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證明等(影本)。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三) 其他應繳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切結書1正本
3.工程標單(兼切結書)、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4.傳統匠師資格證明表格
5.投標證件審查表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立案之土木包工業、電器承裝業乙級或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級以上,符合其中一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
(二) 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查無資料者,請另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或依機關通知提供。
(2)土木包工業、電器承裝業乙級或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級以上(影本)
2.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
A.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B.廠商納稅證明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以開標日為基準。屬營業稅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申報期限計算。屬所得稅者以每年5月31日為申報期限計算。
4.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證明等(影本)。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三) 其他應繳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切結書1正本
3.工程標單(兼切結書)、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4.傳統匠師資格證明表格
5.投標證件審查表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7-3373672、08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檢舉傳真機:07-3313655;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