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3536
公佈日期 : 2025/08/18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3D010P024
採購名稱 : 國道1號高科交流道北上側集散道路立體化改善工程(114-116)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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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69648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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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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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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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D010P024
採購名稱:國道1號高科交流道北上側集散道路立體化改善工程(114-116)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顏昱淇
連絡人電話:(06)2363201#2220
傳真號碼:(06)23636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6/23
開標日期:2025/06/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4,963,830 元
Email:a1234567@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遭受停業處分及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實績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須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文件):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3)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附加說明 :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遭受停業處分及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三)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實績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須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文件):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3)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投標廠商應填列工程實績詳細表,並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符合前述工程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即工程實績證明),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請檢附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前述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應包含可資說明道路工程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包括工程完工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結算詳細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僅提供與資格相關之局部內容,惟決標後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交付全部原始文件以供查對。
(四)其他應提送資料: 細「投標須知」「評選須知」等招標文件
如:報價單(用印,並附於工程建議書內)、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建議書1正9副(含工程建議書自主檢查表、主要工作人員名冊)等。
(五)備註或補充說明:
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遭受停業處分及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三)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實績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須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文件):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3)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投標廠商應填列工程實績詳細表,並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符合前述工程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即工程實績證明),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請檢附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前述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應包含可資說明道路工程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包括工程完工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結算詳細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僅提供與資格相關之局部內容,惟決標後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交付全部原始文件以供查對。
(四)其他應提送資料: 細「投標須知」「評選須知」等招標文件
如:報價單(用印,並附於工程建議書內)、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建議書1正9副(含工程建議書自主檢查表、主要工作人員名冊)等。
(五)備註或補充說明:
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