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3502
公佈日期 : 2025/08/18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2-236
採購名稱 : 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憑金融卡存款存款單Deposit Slip(without passbook/by ATM card)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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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7785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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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40,48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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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236
採購名稱: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憑金融卡存款存款單Deposit Slip(without passbook/by ATM card)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毓中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07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4
開標日期:2025/08/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10,000 元
Email:joy9002560@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63,000束)。
(一)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測試,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5日內製妥成品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內,依分批交貨表交貨完畢。
(二)第2批: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5日內製妥成品。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二、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四、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五、看樣張請至本公司金山大樓301室採購科。
六、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63,000束)。
(一)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製妥樣稿送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測試,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5日內製妥成品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驗收合格次日起10日內,依分批交貨表交貨完畢。
(二)第2批: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企劃科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最後定稿(如需測試,則於測試合格)書面通知到達之次日起45日內製妥成品。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二、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本採購必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於投標時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四、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五、看樣張請至本公司金山大樓301室採購科。
六、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