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2893
公佈日期 : 2025/08/15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3-142
採購名稱 : 印製「中華郵政民國115年筆記本」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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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7183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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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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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6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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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3-142
採購名稱:印製「中華郵政民國115年筆記本」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宏年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24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8/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3
開標日期:2025/08/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0,000 元
Email:post569681@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內容:
(一) 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打樣未合規定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2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須為精裝書型)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3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數量不計入交貨數量)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契約附件2(含附表1)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若使用同等品應於決標次日起2日(工作天)內,檢附同等品之樣品、廠牌、價格、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供本公司審查,審查核可後方可使用。若價格較高者,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若價格較低者並應減價。
【注意事項】
1.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921310-2499 聯絡人:湯蕙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內容:
(一) 廠商應於決標後,向本公司集郵處設計科簽領完稿光碟,供輸出打樣及印製之用(用畢須退還本公司集郵處簽收保管)。
(二) 數位樣審查: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製作彩色數位樣2份送本公司審查。打樣未合規定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退稿之次日起2個工作天內(如星期一退稿,星期三回稿;星期四退稿,隔週星期一回稿,餘類推)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2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三) 正式樣審查:
1.廠商應於本公司數位樣審查通過通知到達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製作正式樣(須為精裝書型)2份送本公司審查。未通過審查時,應依本公司意見修改,於收到退稿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重新打樣送核,送樣逾期3個工作日視為重新打樣1次。
2.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外,重新打樣送核次數達2次仍未能改正者,自收到第3次退件之次日起,除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本公司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二、交貨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樣通知(含核定樣)到達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完工(請於核定樣通知到達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先送交2份成品(數量不計入交貨數量)至本公司集郵處),並通知本公司派員到廠驗收(廠驗地點限於臺灣本島境內)。
(二) 俟驗收合格並接獲本公司通知開始配送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契約附件2(含附表1)之指定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送貨前先與收件單位聯繫確認送貨日期、地點及數量。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或調整各送貨地址、數量及聯絡人等,並於配送前通知廠商。
(三) 交貨日期認定:
1.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應以交貨至收件單位簽收單回條所載為準,其運送費用由廠商負擔。
2.簽收單回條:應載明單位名稱、交貨數量、收件人姓名及簽收日期。交貨時如廠商未依約檢附正確且數量齊全之簽收單回條,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之日為交貨日期。
3.廠商完工或交貨如有逾期,每逾期1日依契約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若使用同等品應於決標次日起2日(工作天)內,檢附同等品之樣品、廠牌、價格、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供本公司審查,審查核可後方可使用。若價格較高者,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或延長履約期限,若價格較低者並應減價。
【注意事項】
1.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集郵處電話:(02)23921310-2499 聯絡人:湯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