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2887
公佈日期 : 2025/08/15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113021
採購名稱 : 臺中軍功郵局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20395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3021
採購名稱:臺中軍功郵局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芳怡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734
傳真號碼:(02)23969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15
開標日期:2025/07/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00 元
Email:eng01@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 國內廠商:
(1) 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
(2) 乙級電器承裝業(代碼: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代碼:E501011)
(4) 符合以上3種基本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 廠商採異業共同投標承攬者,應提出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2. 國外廠商:加入GPA 政府採購協定之WTO 會員國之廠商或與我國締結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國外廠商, 並於我國設立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共同投標。
附加說明 : (一) 工程實績:
1.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至投標日前10 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 , 完成單一承攬建築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建築工程部分契約金額達1 億元,或累計承攬建築工程契約之金額達2 億元。
2. 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 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 , 完成單次分離建築工程之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部分之契約金額達3,200 萬元,或累計承攬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之金額達8,000萬元。
(二)招標文件有問題請洽承辦單位:資產營運處 專案管理科-巫小姐,電話:(02)23921310 #2712
(三)本工程履約期限870天不含既有建築物拆除。
114.06.02更正公告:補充招標文件-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既有建築室內照片。
114.06.05更正公告:更正圖說A5-08、A5-10、A6-05。
114.06.18更正公告:廠商釋疑回覆表、更正圖說A1-03及A8-03。
114.6.25更正公告:廠商釋疑回覆表更新、空白標單、招標文件之更正公告說明、更正圖面A2-25、A2-26、A6-05、A6-06、A6-07、A8-20、S0-1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工程實績:
1. 甲等綜合營造業:截至投標日前10 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 , 完成單一承攬建築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建築工程部分契約金額達1 億元,或累計承攬建築工程契約之金額達2 億元。
2. 乙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 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 , 完成單次分離建築工程之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部分之契約金額達3,200 萬元,或累計承攬電器承裝工程或共同承攬所分擔電器承裝工程契約之金額達8,000萬元。
(二)招標文件有問題請洽承辦單位:資產營運處 專案管理科-巫小姐,電話:(02)23921310 #2712
(三)本工程履約期限870天不含既有建築物拆除。
114.06.02更正公告:補充招標文件-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既有建築室內照片。
114.06.05更正公告:更正圖說A5-08、A5-10、A6-05。
114.06.18更正公告:廠商釋疑回覆表、更正圖說A1-03及A8-03。
114.6.25更正公告:廠商釋疑回覆表更新、空白標單、招標文件之更正公告說明、更正圖面A2-25、A2-26、A6-05、A6-06、A6-07、A8-20、S0-1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