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0622
公佈日期 : 2025/08/13
採購單位 : 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728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里基礎建設小型工程(路燈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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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52331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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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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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0,00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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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7281
採購名稱:114年度里基礎建設小型工程(路燈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機關地址:358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信義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梁紀為
連絡人電話:(037)854077
傳真號碼:(037)8520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3
開標日期:2025/08/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5,570 元
Email:wei8877@ems.miaoli.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需具公司或商業登記(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之)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並符合下列規定其中之一者:
1.專業技師事務所(營業範圍需為土木工程或電機工程其中之一專業項目)。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需為土木工程或電機工程其中之一專業項目)。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資格審查),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0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案預算經費如涉及中央或上級單位補助款者,需俟補助款入庫狀況撥付廠商款項,於付款前不生本所遲延問題】。
1.相關採購投標程序問題,請洽發包中心承辦人:郭宥蓁 (037-853237)。
2.廠商若未派員或無授權人到場,視同放棄議價(約)權利。
3.本案開標後繼續於本所二樓會議室召開評審會議。原則同日辦理議價(約)。
4.本案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評審委員為黃委員仲杰、劉委員仁傑、曾委員美華、楊委員介德、鄭委員美雲共五人,並由黃委員仲杰擔任召集人,劉委員仁傑擔任副召集人。
5.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授權書(若有需要)及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務必附上並蓋章,以免造成不合格標。
6.本採購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7.得標廠商需繳印花稅,印花稅票正確銷花方式,請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is.gd/SdfswO,如遇有印花稅適用疑義,請諮詢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牌照稅科(電話:037-331900分機1611、1612)。
8.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案預算經費如涉及中央或上級單位補助款者,需俟補助款入庫狀況撥付廠商款項,於付款前不生本所遲延問題】。
1.相關採購投標程序問題,請洽發包中心承辦人:郭宥蓁 (037-853237)。
2.廠商若未派員或無授權人到場,視同放棄議價(約)權利。
3.本案開標後繼續於本所二樓會議室召開評審會議。原則同日辦理議價(約)。
4.本案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評審委員為黃委員仲杰、劉委員仁傑、曾委員美華、楊委員介德、鄭委員美雲共五人,並由黃委員仲杰擔任召集人,劉委員仁傑擔任副召集人。
5.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授權書(若有需要)及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務必附上並蓋章,以免造成不合格標。
6.本採購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7.得標廠商需繳印花稅,印花稅票正確銷花方式,請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is.gd/SdfswO,如遇有印花稅適用疑義,請諮詢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牌照稅科(電話:037-331900分機1611、1612)。
8.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