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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90536
公佈日期 : 2025/08/13
採購單位 : 勞動部
採購案號 : 07-11404063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勞動部社群媒體宣導資料製作及行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07927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7-11404063
採購名稱:114年度勞動部社群媒體宣導資料製作及行銷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勞動部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洪明玩(綜合規劃司)/葉勁廷(秘書處)
連絡人電話:(02)85902871
傳真號碼:(02)859028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03
開標日期:2025/07/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4,000 元
Email:mwhung112@mo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應具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應具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並於投標時檢附查證,未依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四、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2份。 五、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七、「標價清單」請依本部提供之經費項目編列。 八、本案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應具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應具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並於投標時檢附查證,未依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四、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2份。 五、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七、「標價清單」請依本部提供之經費項目編列。 八、本案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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