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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90496
公佈日期 : 2025/08/13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
採購案號 : 1140728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海研1號船體保險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4584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728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海研1號船體保險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CHANG SIR
連絡人電話:(02)33662191#202
傳真號碼:(02)236299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30
截止收件日期:2025/08/11
開標日期:2025/08/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0 元
Email:sunfu660112@nt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內)及2.「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oVL9pwM)(**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判不合格)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6.*「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60條規定參照) 8.■使用單位:海洋所;聯絡人/電話:游小姐 (02)3366-1610。 ※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 ※提醒: **如遇[颱風天]、[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派員準時出席(亦未事先告知本校應處),如經本校言詞/書面等方式通知限期(暫訂0.5時)答覆或出席而仍未答覆或出席,或遲未取得聯繫者,投標廠商將可能遭本校認定放棄說明資格/規格疑義或比減價等權利。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非公開招標案),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公開招標案),本採購案如因故延期決標而逾該效期,除投標廠商於屆滿前提出書面反對延長外,視為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或於屆滿後始提出書面反對延長者,視為同意延長至「書面送達」本校之日止)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參照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款規定) ※提醒: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oVL9pwM)(**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詳工程會112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檢附:(併請詳閱「文件審查表」為準)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判不合格)。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登記事項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oVL9pwM)(**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標價清單(不得超過「預算金額」,否則判不合格;請按「項次/目」填列,詳如財物規格書/勞務工作規範、補充投標須知填列)。 5.規格書、補充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等所規定之各項「證明文件」,含『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判不合格)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投標。 6.*「切結書」(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請檢附之,否則將判不合格)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然廠商『未派員到場,嗣經本校通知限期內辦理,亦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上開權利。(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60條規定參照) 8.■使用單位:海洋所;聯絡人/電話:游小姐 (02)3366-1610。 ※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 ※提醒: **如遇[颱風天]、[地震]等各類天災--本案如因辦公地點位於依規定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地區』,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截止投標時間』,已由系統標示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 **此外,本案『開標時間』順延之訊息,將由『本校另行洽詢(電話或email等聯繫方式)各投標廠商約定及確定新的開標時間』後始予開標(註:開標時間暫不自動順延至上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翌日之同一開標時間)。 ※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派員準時出席(亦未事先告知本校應處),如經本校言詞/書面等方式通知限期(暫訂0.5時)答覆或出席而仍未答覆或出席,或遲未取得聯繫者,投標廠商將可能遭本校認定放棄說明資格/規格疑義或比減價等權利。 ■「總公司」或「分公司/分支機構」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廠商報價單如明訂有效期(非公開招標案),或依投標須知(註: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公開招標案),本採購案如因故延期決標而逾該效期,除投標廠商於屆滿前提出書面反對延長外,視為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或於屆滿後始提出書面反對延長者,視為同意延長至「書面送達」本校之日止) ※提醒:投標文件,如『逾期送達』者,將判「不合格」標,原件不予開封退還(本校影存標封併卷及紀錄)。(參照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款規定) ※提醒:廠商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如有不及或逾期申報等因素,請檢附說明」。申報繳納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7月15日以前完成申報5、6月銷售額。如截止投標日為上開次期15日之次日以後,原則上應檢附最近1期納稅證明),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oVL9pwM)(**廠商可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投標文件時,一併下載「營業稅(申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查詢紀錄列印後請附於投標封內,作為廠商納稅證明-詳工程會112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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