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90396
公佈日期 : 2025/08/1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0710-1
採購名稱 : 蘆社大橋新建可行性評估與規劃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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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40585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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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710-1
採購名稱:蘆社大橋新建可行性評估與規劃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蔡先生/新工處簡先生(86871266分機5203)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1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10
開標日期:2025/07/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600,000 元
Email:AF046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第1投標資格: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及大地工程及水利工程科者,或;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及大地工程及水利工程技術服務者。
及第2投標資格: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交通工程及環境工程及都市計畫科者,或;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工程及環境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者,應檢附)
且;四、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審查)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0625]
1.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 114年6月25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4年6月30日止。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更正公告-0611]
1.本次更正-修正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六、招標模式]第5款之內容,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 114年6月11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4年6月23日止。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用地科 簡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203。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為響應節能減碳及減少紙張使用,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0625]
1.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 114年6月25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4年6月30日止。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更正公告-0611]
1.本次更正-修正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六、招標模式]第5款之內容,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 114年6月11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4年6月23日止。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用地科 簡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203。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為響應節能減碳及減少紙張使用,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