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89500
公佈日期 : 2025/08/1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採購案號 : CF760
採購名稱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東環段CF760區段標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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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405495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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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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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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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F760
採購名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東環段CF760區段標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琛瓊
連絡人電話:(02)25775900#226
傳真號碼:(02)257787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03
開標日期:2025/07/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666,498,458 元
Email:xi018142@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 (l)E101011 甲等綜合營造業。(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單獨投標)。
2.本標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 家為上限。
二.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下列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
土木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2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56億元。
(2)若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1)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之規定。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單獨廠商投標: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1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
若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或權益不低於前述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且各成員組成後之實收資本額或權益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且各成員財務狀況均應符合2.(2)、(3)規定。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單獨投標。
(二)本採購案土建費用比例為85.35%, 水電費用比例為14.65%。
(三)開標方式: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四)本公告登載開標時間,係開啟標封及資格審查日。
(五)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開標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如有合格廠商投標,即辦理開標作業。
(六)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七)預計決標日期:開標日後50日內。
(八)本採購案依「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同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公告委員名單。
(九)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十)依投標須知第13點(一)1.(1)但書規定: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十一)採共同投標,請注意投標須知第十四條廠商特定資格(三)2.之財力規定,以共同投標廠商投標之每一成員,無論以實收資本額或權益提出,除符合規定外,各成員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三)1.(2)、(3)之規定,即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十二)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6月 27日下午5時整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6月30日 前,以更正公告或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單獨投標。
(二)本採購案土建費用比例為85.35%, 水電費用比例為14.65%。
(三)開標方式: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四)本公告登載開標時間,係開啟標封及資格審查日。
(五)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開標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如有合格廠商投標,即辦理開標作業。
(六)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七)預計決標日期:開標日後50日內。
(八)本採購案依「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同意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公告委員名單。
(九)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十)依投標須知第13點(一)1.(1)但書規定: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十一)採共同投標,請注意投標須知第十四條廠商特定資格(三)2.之財力規定,以共同投標廠商投標之每一成員,無論以實收資本額或權益提出,除符合規定外,各成員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三)1.(2)、(3)之規定,即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十二)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6月 27日下午5時整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6月30日 前,以更正公告或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