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88815
公佈日期 : 2025/08/11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DA1326001
採購名稱 : 永安至通霄第二條海底輸氣管線海域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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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U00615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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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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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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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DA1326001
採購名稱:永安至通霄第二條海底輸氣管線海域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柯智偉
連絡人電話:(02)87258332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6/23
開標日期:2025/06/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288,662,064 元
Email:150550@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附加說明 : 第5次更正說明如下
1.修正契約附件,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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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履約期限較詳細規定請詳契約。
2.履約地點詳契約。
3.配合?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
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台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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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組合須符合,其範圍包括投標廠商需自2004年1月1日起至本案投標截止日止(以證明文件所載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下列之實績:成功完成24吋(含)以上口徑之海底輸氣管線或輸油管線安裝實績,並檢附採購機關(構)下列1及2之完工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出該項工程(作)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該項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1). 24吋(含)以上口徑之單一實績鋪設長度不低於30公里或實績累計鋪設長度不低於70公里。
(2). 至少有24吋(含)以上口徑之單一實績之鋪設最大水深58公尺或更深。
2.具有相當財力者: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各成員皆須符合,其範圍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合計),或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淨值)不低於新台幣20億元(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合計)。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其中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3.具有相當設備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組合之其中一成員須檢附。
(一)、 投標廠商應提供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所需之自有佈管船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如以中文(正體)以外之語文書寫者,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詳承諾切結書。得標後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更換主要船舶。
(二)、 佈管船至少須符合之條件包括下列1、2、3及4基本條件。投標商須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
1. 能夠於水深90公尺處佈放管徑36吋鋼管。
2. 動態定位:DP2(含)以上。
3. 鋪管張力系統:143噸(含)以上。
4. 佈管作業海況上限:示性波高(Hs)2.0公尺(含)以上。
5. 若投標廠商計畫提供第二艘佈管船進行上岸段拉管作業,則此艘佈管船至少須具備可於示性波高(Hs)1公尺(含)以上海況下作業之能佈放管徑36吋鋼管能力。
(三)、 施工船舶係屬廠商自有者,投標時須檢附IOPP、IAPP或國內同等有效證書。
(四)、 施工船舶如屬廠商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者,須於證明文件中顯示該船舶將具有IOPP、IAPP或國內同等有效證書。
(五)、 所有(含租賃)作業船舶亦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所提供,亦不得提供大陸籍船舶,須提供切結書(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詳如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5次更正說明如下
1.修正契約附件,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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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履約期限較詳細規定請詳契約。
2.履約地點詳契約。
3.配合?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
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台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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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組合須符合,其範圍包括投標廠商需自2004年1月1日起至本案投標截止日止(以證明文件所載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下列之實績:成功完成24吋(含)以上口徑之海底輸氣管線或輸油管線安裝實績,並檢附採購機關(構)下列1及2之完工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出該項工程(作)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該項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1). 24吋(含)以上口徑之單一實績鋪設長度不低於30公里或實績累計鋪設長度不低於70公里。
(2). 至少有24吋(含)以上口徑之單一實績之鋪設最大水深58公尺或更深。
2.具有相當財力者: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各成員皆須符合,其範圍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合計),或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淨值)不低於新台幣20億元(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合計)。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其中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3.具有相當設備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組合之其中一成員須檢附。
(一)、 投標廠商應提供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所需之自有佈管船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如以中文(正體)以外之語文書寫者,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詳承諾切結書。得標後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更換主要船舶。
(二)、 佈管船至少須符合之條件包括下列1、2、3及4基本條件。投標商須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
1. 能夠於水深90公尺處佈放管徑36吋鋼管。
2. 動態定位:DP2(含)以上。
3. 鋪管張力系統:143噸(含)以上。
4. 佈管作業海況上限:示性波高(Hs)2.0公尺(含)以上。
5. 若投標廠商計畫提供第二艘佈管船進行上岸段拉管作業,則此艘佈管船至少須具備可於示性波高(Hs)1公尺(含)以上海況下作業之能佈放管徑36吋鋼管能力。
(三)、 施工船舶係屬廠商自有者,投標時須檢附IOPP、IAPP或國內同等有效證書。
(四)、 施工船舶如屬廠商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者,須於證明文件中顯示該船舶將具有IOPP、IAPP或國內同等有效證書。
(五)、 所有(含租賃)作業船舶亦不得為中國大陸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所提供,亦不得提供大陸籍船舶,須提供切結書(涉及國家安全採購),詳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