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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88751
公佈日期 : 2025/08/11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F5-114050
採購名稱 : 114年度端末連線設備暨4年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590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0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F5-114050
採購名稱:114年度端末連線設備暨4年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開標一科 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497668
傳真號碼:(02)231166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28
開標日期:2025/07/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1,281,000 元
Email:bot2320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銀行業端末連線設備)之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 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投標廠商及財物來源地區: (1)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2)財物來源地區: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惟端末工作站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原產地產品。 (3)本案採購標的均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品牌資通訊產品。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三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將全部或指定數量硬體設備及其文件運抵本行各指定裝設地點,完成本案第一階段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專業服務,且經使用單位查驗確認(本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公文為準。 第二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8個月內完成本案第二階段專業服務,實際履約地點以本行履約通知公文為準。 第三階段: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4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本案因修改部分招標文件,已製妥第114-06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10分。 【註】本案已製妥第114-06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其他條款及規範不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 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投標廠商及財物來源地區: (1)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2)財物來源地區: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含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惟端末工作站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原產地產品。 (3)本案採購標的均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品牌資通訊產品。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三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將全部或指定數量硬體設備及其文件運抵本行各指定裝設地點,完成本案第一階段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專業服務,且經使用單位查驗確認(本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公文為準。 第二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8個月內完成本案第二階段專業服務,實際履約地點以本行履約通知公文為準。 第三階段: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4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本案因修改部分招標文件,已製妥第114-06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10分。 【註】本案已製妥第114-06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其他條款及規範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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