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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87422
公佈日期 : 2025/08/12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1B-49
採購名稱 : 郵政物流園區北臺灣作業中心及營運中心114年度不動產及動產商業火災保險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55711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6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B-49
採購名稱:郵政物流園區北臺灣作業中心及營運中心114年度不動產及動產商業火災保險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丁鳴芳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86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29
開標日期:2025/07/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0 元
Email:ming5650@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規格洽詢單位:(1)資產營運處 電話:(02)23921310-2768 聯絡人:吳孟穎 先生 (2)物流園區總管理處籌備處 電話:(02)23214311-2976 聯絡人:陳芊? 專員。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 三、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四、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有效證明文件。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七、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規格洽詢單位:(1)資產營運處 電話:(02)23921310-2768 聯絡人:吳孟穎 先生 (2)物流園區總管理處籌備處 電話:(02)23214311-2976 聯絡人:陳芊? 專員。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 三、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四、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有效證明文件。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六、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七、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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