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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85585
公佈日期 : 2026/03/31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4-CJ05
採購名稱 : 「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CJ05標中壢段至平鎮段臨時軌第二階段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05955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4-CJ05
採購名稱:「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CJ05標中壢段至平鎮段臨時軌第二階段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淑芬/王志欽
連絡人電話:(02)82286888#2102/3201
傳真號碼:(02)822877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02
開標日期:2025/07/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47,056,316 元
Email:fen@rbnreo.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須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代表廠商以外資格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含分包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共同投標者,應具備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鐵路(含臺鐵、高鐵、捷運)工程之施工實績(須包含軌道鋪設工作)。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59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3,990萬元。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25 kV鐵路(含高鐵)電車線工程之施工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28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700萬元。 2.單獨投標者,應具備資格: (1)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上述1.(1)及1.(2)資格。 (2)投標廠商具備上述1.(1)資格,並能出示符合1.(2)項資格分包廠商證明文件者。 (二) 具有相當財力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1.權益: (1)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9,490萬元。 (2)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720萬元。 (3)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1)及(2)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所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4)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1,21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三)投標廠商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各業僅限以1家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不得與投標廠商同業,分包廠商之投標資格證件應同時檢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並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第1次補充公告說明如下:「本標招標文件、施工規範因部份修正及新增,需另行補充公告,爰延長等標期15天。」 第2次更正公告詳CJ05標招標文件修訂對照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共同投標者,應具備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鐵路(含臺鐵、高鐵、捷運)工程之施工實績(須包含軌道鋪設工作)。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59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3,990萬元。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25 kV鐵路(含高鐵)電車線工程之施工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28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700萬元。 2.單獨投標者,應具備資格: (1)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上述1.(1)及1.(2)資格。 (2)投標廠商具備上述1.(1)資格,並能出示符合1.(2)項資格分包廠商證明文件者。 (二) 具有相當財力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1.權益: (1)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9,490萬元。 (2)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720萬元。 (3)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1)及(2)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所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4)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1,21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三)投標廠商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各業僅限以1家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不得與投標廠商同業,分包廠商之投標資格證件應同時檢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並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第1次補充公告說明如下:「本標招標文件、施工規範因部份修正及新增,需另行補充公告,爰延長等標期15天。」 第2次更正公告詳CJ05標招標文件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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