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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83444
公佈日期 : 2025/08/25
採購單位 : 經濟部
採購案號 : 11405000900
採購名稱 : 經濟部華光特三基地新建辦公廳舍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62982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5000900
採購名稱:經濟部華光特三基地新建辦公廳舍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欣潔
連絡人電話:(02)23212200#8433
傳真號碼:(02)239474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6/1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6/25
開標日期:2025/06/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438,786,396 元
Email:sjyang@moe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前於114/5/21更正部分招標文件(修正處詳「統需書修正對照表20250516-1」)後,再於114/5/28第2次更正部分招標文件(「03-1.統包需求書0526」及「03-2.使用建材之品牌規格計畫表-1140526」,修正處詳「第2次統需書修正對照表20250526」)。 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依據本工程之「統包需求書」及「使用建材之品牌規格計畫表」提出選用廠牌主要建材設備之名稱、廠牌、型號或規格,並提出與參考廠牌之比較說明(較優等級、同等級或較差等級),且不得於相關項目備註「或同等品」等字眼。 三、本部公開閱覽回應詳如「07-1.公開閱覽釋疑回覆表」。 四、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至少1家以上) (2)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特■甲□乙□丙等(含以上)。 (3)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專■甲□乙□丙級(含以上)。 (4)建築師事務所:(至少1家以上)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二)特定資格: 1.工程相當經驗或實績 單一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累計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 (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工程,其單一建築工程金額41.6億以上,或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工程累計達104億元以上,且應具有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 2.相當財力 代表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0.4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內財務報告及其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I. 權益不低於新台幣8.6億元。 II.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III.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履約期限: 1.工程之基本設計檢討應於(■決標次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並納入「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及「統包工程BIM工作執行計畫書」提送專案管理及機關審查。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內容之修正次數逾3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統包廠商應於「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次日起60日內提送第一階段細部設計成果(至少應包含假設工程、開挖地工相關工作)(含細部設計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且本階段設計成果未經核定現場不得施作。後續階段細部設計成果依核定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管控事項及時程表預定提送成果時間控管。 3. 「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之次日起200日內提送全階段「細部設計報告書及圖冊」(含細部設計全階段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統包工程細部設計階段BIM檢核成果報告書」(含BIM檢核模型、細部設計3D模型動畫)。(廠商若需分段提送細部設計成果時,應於提送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時,一併提報各分段細部設計內容及時程計畫,並報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4. 前揭細部設計階段專案管理單位審查時程為14日、機關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專案管理單位或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3次者(專案管理、機關審查過程分別計算),廠商除應依專案管理單位或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5.工程之施工: 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或機關通知日起9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460日內全部完成並申報竣工。竣工次日起6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45日內完成接水送電、送瓦斯及電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前於114/5/21更正部分招標文件(修正處詳「統需書修正對照表20250516-1」)後,再於114/5/28第2次更正部分招標文件(「03-1.統包需求書0526」及「03-2.使用建材之品牌規格計畫表-1140526」,修正處詳「第2次統需書修正對照表20250526」)。 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依據本工程之「統包需求書」及「使用建材之品牌規格計畫表」提出選用廠牌主要建材設備之名稱、廠牌、型號或規格,並提出與參考廠牌之比較說明(較優等級、同等級或較差等級),且不得於相關項目備註「或同等品」等字眼。 三、本部公開閱覽回應詳如「07-1.公開閱覽釋疑回覆表」。 四、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至少1家以上) (2)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特■甲□乙□丙等(含以上)。 (3)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專■甲□乙□丙級(含以上)。 (4)建築師事務所:(至少1家以上)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二)特定資格: 1.工程相當經驗或實績 單一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累計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 (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工程,其單一建築工程金額41.6億以上,或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工程累計達104億元以上,且應具有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 2.相當財力 代表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0.4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內財務報告及其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I. 權益不低於新台幣8.6億元。 II.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III.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履約期限: 1.工程之基本設計檢討應於(■決標次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並納入「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及「統包工程BIM工作執行計畫書」提送專案管理及機關審查。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內容之修正次數逾3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統包廠商應於「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次日起60日內提送第一階段細部設計成果(至少應包含假設工程、開挖地工相關工作)(含細部設計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且本階段設計成果未經核定現場不得施作。後續階段細部設計成果依核定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管控事項及時程表預定提送成果時間控管。 3. 「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之次日起200日內提送全階段「細部設計報告書及圖冊」(含細部設計全階段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統包工程細部設計階段BIM檢核成果報告書」(含BIM檢核模型、細部設計3D模型動畫)。(廠商若需分段提送細部設計成果時,應於提送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時,一併提報各分段細部設計內容及時程計畫,並報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4. 前揭細部設計階段專案管理單位審查時程為14日、機關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專案管理單位或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3次者(專案管理、機關審查過程分別計算),廠商除應依專案管理單位或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5.工程之施工: 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或機關通知日起9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460日內全部完成並申報竣工。竣工次日起6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45日內完成接水送電、送瓦斯及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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