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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76755
公佈日期 : 2026/01/22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A04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外幣提款自動櫃員機設備暨7年維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838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A047
採購名稱:「114年度外幣提款自動櫃員機設備暨7年維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呂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493174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7/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7/15
開標日期:2025/07/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22,000 元
Email:149499@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附加說明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一、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及專業服務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通過本行測試(與本案採購標的物相同型號之自動櫃員機設備由廠商提供),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本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提供各自動櫃員機設備每台1本中文版操作手冊及免費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由使用單位簽章認可),本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預定交貨地點,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4)廠商於新購置之設備送達本行進行裝機時,須先與本行相關人員針對新購置之設備進行檢核(檢核項目如機型、本機序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設備裝機暨測試報告書」將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外,並需留存歸檔備查。 2.第二階段:維護服務 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7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二、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前述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三) 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三、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總務處採購一科(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5.本行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一、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及專業服務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通過本行測試(與本案採購標的物相同型號之自動櫃員機設備由廠商提供),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系統測試報告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供與完成系統測試之相同型號自動櫃員機設備送本行審查同意之檢測機構完成安全性檢測,並交付檢測機構出具之本案廠商得標型號之自動櫃員機安全性檢測合格證明。 (3)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提供各自動櫃員機設備每台1本中文版操作手冊及免費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由使用單位簽章認可),本行得視需要分批通知交貨。預定交貨地點,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函文為準。 (4)廠商於新購置之設備送達本行進行裝機時,須先與本行相關人員針對新購置之設備進行檢核(檢核項目如機型、本機序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設備裝機暨測試報告書」將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外,並需留存歸檔備查。 2.第二階段:維護服務 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7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二、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前述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三) 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三、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總務處採購一科(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5.本行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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