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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26873
公佈日期 : 2025/04/30
採購單位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
採購案號 : 114-1000-001
採購名稱 : 台糖公司花東區處114年度花蓮農場課所屬林木撫育勞務承攬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15969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000-001
採購名稱:台糖公司花東區處114年度花蓮農場課所屬林木撫育勞務承攬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
機關地址:976花蓮縣光復鄉大進村糖廠街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柏志
連絡人電話:(03)8704125#506
傳真號碼:(03)87040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28
開標日期:2025/04/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79,000 元
Email:a63720@taisuga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造林業、園藝服務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特殊林木經營業等業務之合格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未欠繳營業稅證明及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者。 (三)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本採購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二、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本採購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五、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釋第1種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作業方式,於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辦理,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敘程序於第一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六、依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上開原民法第11條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本採購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二、廠商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本採購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之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 五、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釋第1種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作業方式,於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辦理,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敘程序於第一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六、依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上開原民法第11條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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