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6117
公佈日期 : 2025/04/3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C01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公園處委託維護管理服務(A2、A3、A6、B1、B2、B8、C5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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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02355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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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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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C011
採購名稱:114年度公園處委託維護管理服務(A2、A3、A6、B1、B2、B8、C5項)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洪紫馨/謝紫筠
連絡人電話:(02)25850192#203
傳真號碼:(02)259544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23
開標日期:2025/04/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220,100 元
Email:db-purple@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專業營造業: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3、其他業類:A101011種苗業、A102080園藝服務業、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重要訊息】
一、本次修改A3項預算金額及工作需求書內容、A3及A6項契約之履約期限,請投標廠商務必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如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經本處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第2目現場通知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次招標之領標憑據者,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二、最有利標廠商之決定順序為有意願承攬之廠商依序位總和最低者,依序排列序位,序位低者優先依志願順序擇定承攬分項。每位廠商最多限得2分項。廠商可依自身履約能力選擇最多承攬1項或2項,但若未載明者以承攬2項計。廠商先前已得標2項者不能投標,投標者視為不合格標,已得標1項者,本次招標至多得1項。
三、提醒投標廠商檢附信用證明:如為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依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第3子目e規定,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
四、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圓山公園管理所/洪紫馨/(02)25850192分機203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4年4月23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4年4月17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5850192#203、傳真:02-25954431、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4年4月18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一)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二)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或領標網路位址(IP)相同,依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涉有圍標情形(影響投標資格及涉有刑責)。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七、本案如有辦理評選(審)/審查作業,請廠商於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電子檔1份(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得標後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前提供。)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重要訊息】
一、本次修改A3項預算金額及工作需求書內容、A3及A6項契約之履約期限,請投標廠商務必重新領標,並請檢附「本次」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如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經本處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第2目現場通知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次招標之領標憑據者,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二、最有利標廠商之決定順序為有意願承攬之廠商依序位總和最低者,依序排列序位,序位低者優先依志願順序擇定承攬分項。每位廠商最多限得2分項。廠商可依自身履約能力選擇最多承攬1項或2項,但若未載明者以承攬2項計。廠商先前已得標2項者不能投標,投標者視為不合格標,已得標1項者,本次招標至多得1項。
三、提醒投標廠商檢附信用證明:如為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依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第3子目e規定,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
四、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圓山公園管理所/洪紫馨/(02)25850192分機203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4年4月23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4年4月17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5850192#203、傳真:02-25954431、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4年4月18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一)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二)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或領標網路位址(IP)相同,依工程會頒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涉有圍標情形(影響投標資格及涉有刑責)。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七、本案如有辦理評選(審)/審查作業,請廠商於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電子檔1份(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得標後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