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5874
公佈日期 : 2025/04/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201400012
採購名稱 : 配電、調度及材料大樓廁所暨附屬空間改善工作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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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61952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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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01,4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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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201400012
採購名稱:配電、調度及材料大樓廁所暨附屬空間改善工作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三段3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庭玉
連絡人電話:(05)5323927#399
傳真號碼:(05)53438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21
開標日期:2025/04/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95,446 元
Email:u273250@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328,996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328,996元。
三、廠商如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一)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號:9304-1201400012,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號:
8278-1201400012,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以支票繳納押標金,支票抬頭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四、[其他]:
(一)餘詳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等。
(二)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價總額應為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公告預算金額(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四)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本處政風組e-mail:d12063@taipower.com.tw 檢舉電話:05-5339534。
(六)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文說明,「電子領標廠
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九) 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十)本案已事先簽准,倘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廠商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328,996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328,996元。
三、廠商如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一)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號:9304-1201400012,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號:
8278-1201400012,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以支票繳納押標金,支票抬頭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四、[其他]:
(一)餘詳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等。
(二)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價總額應為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公告預算金額(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四)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本處政風組e-mail:d12063@taipower.com.tw 檢舉電話:05-5339534。
(六)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
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文說明,「電子領標廠
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九) 公告截標日、開標日若當地政府宣布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十)本案已事先簽准,倘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廠商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