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5691
公佈日期 : 2025/04/30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採購案號 : 1140295
採購名稱 : 信義投遞股汽車昇降機更新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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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08689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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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23,791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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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95
採購名稱:信義投遞股汽車昇降機更新工程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顏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114331#6718
傳真號碼:(02)233147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2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28
開標日期:2025/04/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lindasay@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從事電梯(昇降梯)、電扶梯、升降機等安裝工程業項目(E603020)並持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從事電梯(昇降梯)、電扶梯、升降機等安裝工程業項目(E603020)並持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上述工程之當年度或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並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6.切結書。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切結書1(自行執業)。 (2)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3)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4)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上開相關切結書,切結書3、4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局得暫停給付工程款或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7.廠商投標繳驗審查單。
8.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9.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0.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從事電梯(昇降梯)、電扶梯、升降機等安裝工程業項目(E603020)並持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上述工程之當年度或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並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6.切結書。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切結書1(自行執業)。 (2)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3)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4)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上開相關切結書,切結書3、4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局得暫停給付工程款或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7.廠商投標繳驗審查單。
8.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9.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0.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