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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25440
公佈日期 : 2025/04/29
採購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採購案號 : C1140312
採購名稱 : 天母東路與逸仙路職務宿舍修繕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K12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40312
採購名稱:天母東路與逸仙路職務宿舍修繕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機關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育誠
連絡人電話:(02)28333822#754
傳真號碼:(02)283330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0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07
開標日期:2025/04/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5,000 元
Email:fuxtyd@judicia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1)至(3)擇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建築師開業證書及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技師 證書、有效期內之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及當年度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效期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 證、技師證書、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及當年 度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 (4)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 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 前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前述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s://gcis.nat.gov.tw) (二) 廠商納稅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 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1-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1-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1-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 其他文件: 1. 併同本投標文件裝封: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另本案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企劃書亦為投標文件之一,其總價格登載如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不一致時亦同。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文件第9項、第10項、第13項漏未填寫者,廠商如有出席代表者應當場澄清;未出席者,由機關於會後洽廠商澄清;另第8項答「是」者,請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企劃書1式8份(建議提供電子檔1份)。 2. 可當場提出之文件: ▇投標廠商係以分公司投標者,應檢附總公司授權文 件。 ▇委託代理授權書。 3. 投標時檢附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之文件: ▇切結書(投標時檢附) ▇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流標尚未開標部分,得依廠商申請逕予發還。未得標者企劃書機關得保留1份備查,餘企劃書發還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1)至(3)擇一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建築師開業證書及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技師 證書、有效期內之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及當年度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效期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 證、技師證書、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及當年 度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 (4)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 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 前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前述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s://gcis.nat.gov.tw) (二) 廠商納稅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 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1-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1-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1-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 其他文件: 1. 併同本投標文件裝封: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另本案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企劃書亦為投標文件之一,其總價格登載如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不一致時亦同。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文件第9項、第10項、第13項漏未填寫者,廠商如有出席代表者應當場澄清;未出席者,由機關於會後洽廠商澄清;另第8項答「是」者,請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企劃書1式8份(建議提供電子檔1份)。 2. 可當場提出之文件: ▇投標廠商係以分公司投標者,應檢附總公司授權文 件。 ▇委託代理授權書。 3. 投標時檢附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之文件: ▇切結書(投標時檢附) ▇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流標尚未開標部分,得依廠商申請逕予發還。未得標者企劃書機關得保留1份備查,餘企劃書發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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