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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25270
公佈日期 : 2025/04/29
採購單位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採購案號 : 114064A
採購名稱 : 114年氣象相關業務法律諮詢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4706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5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64A
採購名稱:114年氣象相關業務法律諮詢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炫慶
連絡人電話:(02)23491012
傳真號碼:(02)234910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0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08
開標日期:2025/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00,000 元
Email:wesley@cw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學得免檢具納稅證明;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審查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點註1及註2相關內容)。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獨資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負責人之律師證書影本;非獨資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全體合署(夥)律師,或其推派之代表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五、獨資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負責人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證明;非獨資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全體合署(夥)律師,或其推派之代表人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綜合規劃組承辦人:吳炫慶先生 電話:02-2349-1012 2.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需要者擇期簡報,俟評審出最符合需要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7.本案履約期限: 第1期:廠商需於決標日起15個工作天以內,繳交細部工作計畫書1式3份(含執行本案法律服務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證明文件)及電子檔1份。 第2期:廠商須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列事項: (1)辦理1場氣象法及相關子法討論會議。 (2)繳交期中報告1式3份及1份電子檔。 第3期:廠商須於114年12月25日前完成下列事項: (1)辦理2場氣象法及相關子法討論會議。 (2)繳交期末報告1式3份及1份電子檔。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綜合規劃組承辦人:吳炫慶先生 電話:02-2349-1012 2.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需要者擇期簡報,俟評審出最符合需要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7.本案履約期限: 第1期:廠商需於決標日起15個工作天以內,繳交細部工作計畫書1式3份(含執行本案法律服務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證明文件)及電子檔1份。 第2期:廠商須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列事項: (1)辦理1場氣象法及相關子法討論會議。 (2)繳交期中報告1式3份及1份電子檔。 第3期:廠商須於114年12月25日前完成下列事項: (1)辦理2場氣象法及相關子法討論會議。 (2)繳交期末報告1式3份及1份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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