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4835
公佈日期 : 2025/04/29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採購案號 : CGIB114014
採購名稱 : 可攜式紅外線熱像望遠鏡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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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5027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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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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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GIB114014
採購名稱:可攜式紅外線熱像望遠鏡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之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許國勇
連絡人電話:(02)22390026#363620
傳真號碼:(02)223913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4/11/13
開標日期:2024/1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15,000 元
Email:kuoyung100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採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1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2號。
二、投標廠商若對廠商的資格或標的有疑義,聯絡資訊如下
(一)聯絡人:陳偉翔科員
(二)聯絡電話:02-22390026轉363307
(三)聯絡時間:上班日期間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三、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提供如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營業項目至少包含F116010照相器材批發業、F216010照相器材零售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其中1項。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採購採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1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2號。
二、投標廠商若對廠商的資格或標的有疑義,聯絡資訊如下
(一)聯絡人:陳偉翔科員
(二)聯絡電話:02-22390026轉363307
(三)聯絡時間:上班日期間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三、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提供如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營業項目至少包含F116010照相器材批發業、F216010照相器材零售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其中1項。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