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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024043
公佈日期 : 2025/04/28
採購單位 : 臺中市北區立人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3204
採購名稱 : 臺中市北區立人國小113年度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新建無障礙電梯)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7908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90,60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04
採購名稱:臺中市北區立人國小113年度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新建無障礙電梯)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北區立人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北平路一段6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淑琦
連絡人電話:(04)22956975#730
傳真號碼:(04)229624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24
開標日期:2025/04/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90,601 元
Email:a0933425891@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造業法領得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附加說明 :
1. 本採購開標時間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為準,於立人樓校史室(或視情形調整場地)公開舉行,如遇特殊情形,機關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3. 第一次開標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依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4.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家數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款三家廠商之限制。 5. 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以所報總標單總額大寫為準。 6.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7.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8.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本校得不決標於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9. 最低標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時,應自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五個辦公日內提出擔保,差額保證金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 10.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1.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不予發還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 12. 決標日等同簽約日,得標廠商並按本須知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13. 公共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者,得標廠商應加入臺中市無災害工程認證,由得標廠商自行向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申辦。 14. 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製作一式數份(依契約規定),具文過所),非本校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勢必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本校遭受損失,本校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不予發還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 15. 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本校除不予發還廠商所繳之押標金外,並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6. 本案工地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工地勘查,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諸如各項現有建築、輸水、輸電、道路,排灌等設施及地質、河川、洪水、地上水、地下水、地勢與施工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採購開標時間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為準,於立人樓校史室(或視情形調整場地)公開舉行,如遇特殊情形,機關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3. 第一次開標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依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4.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家數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款三家廠商之限制。 5. 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以所報總標單總額大寫為準。 6.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7. 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8.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本校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本校得不決標於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9. 最低標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時,應自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五個辦公日內提出擔保,差額保證金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 10.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1.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不予發還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 12. 決標日等同簽約日,得標廠商並按本須知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13. 公共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者,得標廠商應加入臺中市無災害工程認證,由得標廠商自行向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申辦。 14. 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製作一式數份(依契約規定),具文過所),非本校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勢必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本校遭受損失,本校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不予發還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 15. 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本校除不予發還廠商所繳之押標金外,並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6. 本案工地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工地勘查,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諸如各項現有建築、輸水、輸電、道路,排灌等設施及地質、河川、洪水、地上水、地下水、地勢與施工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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