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3766
公佈日期 : 2025/04/25
採購單位 :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1400007
採購名稱 : 雇主責任保險(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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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22210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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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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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1400007
採購名稱:雇主責任保險(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6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財會處/吳姿瑩
連絡人電話:(04)24375537#760411
傳真號碼:(04)222419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0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10
開標日期:2025/04/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000 元
Email:WTY@tmr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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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財產保險業」登記代碼「H501021」之公司或行號
(3)屬特許行業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財政部核發之產物保險營業執照
(4)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5)授權委託書(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6)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7)電子領標憑證(非電子領標者免附,未提出者得當場說明)(依投標須知規定)
(8)總標單及詳細價目表
(9)切結書1(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4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4-24375537轉760125,傳真:04-22241949、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處(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往前減去『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期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詳細地點: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含上下班及外出洽公與慰問金費用條款)預計805人。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本案開標時未能取具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4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04-24375537轉760125,傳真:04-22241949、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行政處(本機關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往前減去『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期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詳細地點: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含上下班及外出洽公與慰問金費用條款)預計805人。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本案開標時未能取具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