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1593
公佈日期 : 2025/04/23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143A011
採購名稱 : 114年停車場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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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909043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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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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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3A011
採購名稱:114年停車場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明郎
連絡人電話:(02)27590666#6220
傳真號碼:(02)275996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4
開標日期:2025/03/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pma142146@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以上應檢附證明文件,餘詳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第十三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階段之評審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二) 本標的分類項目「8672-工程服務」係適用於採購標的不含建築物部分,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且以非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單純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技術服務,投標廠商組合應包含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或共同投標),以避免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及構成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所稱之轉包。服務項目僅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且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請改選8671-建築服務:依本會102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314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引述之內政部營建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3040254號函說明四之(三)略以:「……惟在實務執行上,為避免不合理採購規劃,建議若採購標的如包含建築物及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而以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建築師為代表廠商;同理,如以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負責該部分之廠商為代表廠商,惟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部分,僅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以為之。」
(三)本案為開口契約,決標方式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決標(固定費率為10%),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臺幣50萬元。
(四)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監造部分至工程驗收合格並無待解決事項止。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請詳閱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階段之評審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二) 本標的分類項目「8672-工程服務」係適用於採購標的不含建築物部分,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且以非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單純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技術服務,投標廠商組合應包含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或共同投標),以避免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及構成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所稱之轉包。服務項目僅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且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請改選8671-建築服務:依本會102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314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引述之內政部營建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3040254號函說明四之(三)略以:「……惟在實務執行上,為避免不合理採購規劃,建議若採購標的如包含建築物及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而以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建築師為代表廠商;同理,如以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負責該部分之廠商為代表廠商,惟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部分,僅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以為之。」
(三)本案為開口契約,決標方式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決標(固定費率為10%),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臺幣50萬元。
(四)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監造部分至工程驗收合格並無待解決事項止。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請詳閱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