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1362
公佈日期 : 2025/04/23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採購案號 : 11407a0048
採購名稱 : 太平線郵局委託保全業收送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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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8404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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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91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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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7a0048
採購名稱:太平線郵局委託保全業收送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機關地址:4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敏綺
連絡人電話:(04)22215121#733
傳真號碼:(04)2222705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1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22
開標日期:2025/04/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151,856 元
Email:janice565989@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符合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I901011保全業)
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1.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符合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I901011保全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2.
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3.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4.
投標廠商聲明書。
(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附加說明5.
電子領標憑證。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4號函修正之電子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附加說明1.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符合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I901011保全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2.
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3.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利用政府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查覆單位圖章)。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4.
投標廠商聲明書。
(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附加說明5.
電子領標憑證。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4號函修正之電子採購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