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20353
公佈日期 : 2025/04/2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C03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嘉義縣水上鄉清潔隊環保回收業務觀摩活動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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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84997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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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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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C03
採購名稱:114年度嘉義縣水上鄉清潔隊環保回收業務觀摩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機關地址:608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侯秀琴
連絡人電話:(05)2680387
傳真號碼:(05)26803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31
開標日期:2025/04/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4,500 元
Email:a2680397@gmail.com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廠商之基本資格:具乙種(含)以上旅行業。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期間納稅證明。
3.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其他證明文件:企劃書6份、單價分析表(需用印)、補充規範(需用印)。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屬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固定費用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畫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
2.本標案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審標時免依資格、規格、價格順序,廠商如分開標封時應一併開啟同時審查,並得就價格優先審查。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議約,請檢附授權書。
5.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縣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6.廠商電子領標 (網址http://web.pcc.gov.tw)。
7.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書面密封,外標封註明廠商名稱及住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嘉義縣水上郵局第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逾時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8.投標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等事項,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釋,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於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如違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9.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10.評審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廠商辦理。
1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屬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固定費用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畫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
2.本標案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審標時免依資格、規格、價格順序,廠商如分開標封時應一併開啟同時審查,並得就價格優先審查。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議約,請檢附授權書。
5.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縣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6.廠商電子領標 (網址http://web.pcc.gov.tw)。
7.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書面密封,外標封註明廠商名稱及住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嘉義縣水上郵局第8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逾時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8.投標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等事項,依經濟部101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號函釋,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於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如違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9.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10.評審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廠商辦理。
1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