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9481
公佈日期 : 2025/04/18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4m019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安全帽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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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36043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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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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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m019
採購名稱:114年度安全帽
採購類別: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環清科陳加妤或秘書室吳姿瑩
連絡人電話:(02)27208889#2149,7221
傳真號碼:(02)275979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5
開標日期:2025/03/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0,080 元
Email:bz7145@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期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載有「 五金批發業(F106010)、五金零售業(F206010)、清潔用品批發業(F107030) 清潔用品批發業(F207030)、日常用品批發業(F1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F206020)、其他批發業(F199990) 、其他零售業(F299990)或其他相關行業等及零售、買賣、製造、進出口項目或與招標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之「依政府立案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團體…等」。
附加說明 : 【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如指定非本局所屬以外之倉儲(如承商所有倉庫或廠商指定之倉儲),應為與本局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承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承商於30日內依分送地點表分送各使用單位後解除。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萬元整。
【其他應附文件摘要】
1.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將領標憑據附上於投標封套(箱)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其他】
1.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安全帽樣品一頂。
2.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3.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4.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2.27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3.3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如指定非本局所屬以外之倉儲(如承商所有倉庫或廠商指定之倉儲),應為與本局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承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承商於30日內依分送地點表分送各使用單位後解除。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萬元整。
【其他應附文件摘要】
1.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將領標憑據附上於投標封套(箱)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其他】
1.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安全帽樣品一頂。
2.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3.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4.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2.27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3.3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