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9015
公佈日期 : 2025/04/18
採購單位 : 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114-T15-E02
採購名稱 : 布魯姆學習室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備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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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0326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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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5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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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T15-E02
採購名稱:布魯姆學習室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備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國立鹿港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子玄
連絡人電話:(04)7772403#502
傳真號碼:(04)77834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15
開標日期:2025/04/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10,267 元
Email:chen1106@apps.lksh.ch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有案之室內裝修業、土木包工業及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並具備合格證件而無不良紀錄者
2.檢附證明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14年4月15日08時30分。
二、開標時間:114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
三、開標及評審地點:本校明德樓四樓會議室
四、開標時間請派員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五、履約期限:開工日起75個日曆天。
六、採購之釋疑及異議期限:
釋疑期限:請於114年04月13日前提出
異議期限:請於114年04月18日前提出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第1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 【05.改善工程空白標單】。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8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00分。
(3).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本次更正招標,公告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領標及投標期延長為民國114年4月15日08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 年4月15日11時10分。
[第2次更正公告-不延長等標期]:
(1)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 【01.標封資格規格封標單封、0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04.投標須知等文件之截止投標、開標日期及時間】。
(2)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故領標及投標期維持為民國114年4月15日08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 年4月15日11時1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校總務處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攜帶申領人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校總務處庶務組申請退還投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14年4月15日08時30分。
二、開標時間:114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
三、開標及評審地點:本校明德樓四樓會議室
四、開標時間請派員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五、履約期限:開工日起75個日曆天。
六、採購之釋疑及異議期限:
釋疑期限:請於114年04月13日前提出
異議期限:請於114年04月18日前提出
[更正內容及注意事項]:
[第1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 【05.改善工程空白標單】。
(2).本採購案原訂領標及投標期限: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8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00分。
(3).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本次更正招標,公告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領標及投標期延長為民國114年4月15日08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 年4月15日11時10分。
[第2次更正公告-不延長等標期]:
(1)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更正招標文件 【01.標封資格規格封標單封、0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04.投標須知等文件之截止投標、開標日期及時間】。
(2)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故領標及投標期維持為民國114年4月15日08時30分及開標時間民國114 年4月15日11時10分。
3.已領標廠商得持原購領憑證至本校總務處換領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光碟),已電子領標者亦請於異動後重新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4.更正公告刊登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得於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攜帶申領人本人身分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需與投標廠商聲明書相符)至本校總務處庶務組申請退還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