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018711
公佈日期 : 2025/04/17
採購單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4-00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線上取號購置相關設備、軟體及安裝設定維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1621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8,8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7
採購名稱:114年度線上取號購置相關設備、軟體及安裝設定維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為朋
連絡人電話:(02)23113711#3026
傳真號碼:(02)237557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24
開標日期:2025/03/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7,015 元
Email:NA13905@ntb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 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 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就本案委外業務範圍。廠商(含分包廠商)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即不得雇用大陸籍人士辦理前述作業。 (三)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結業證書或證照1人以上)廠商應配置1人以上經資通安全相關訓練(附結業證書)或 擁有證照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 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 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依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公開委員名單: 一、召集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林雯瑛 二、副召集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王文路 三、委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施恬 四、委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鍾佳蓉 五、委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陳秀華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 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 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就本案委外業務範圍。廠商(含分包廠商)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即不得雇用大陸籍人士辦理前述作業。 (三)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結業證書或證照1人以上)廠商應配置1人以上經資通安全相關訓練(附結業證書)或 擁有證照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 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 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依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公開委員名單: 一、召集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林雯瑛 二、副召集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王文路 三、委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施恬 四、委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鍾佳蓉 五、委員: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陳秀華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