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8123
公佈日期 : 2025/04/17
採購單位 :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A020
採購名稱 : 池上鄉公所公共托育中心預定地(舊有鄉立托兒所)屋頂防水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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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7978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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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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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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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020
採購名稱:池上鄉公所公共托育中心預定地(舊有鄉立托兒所)屋頂防水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機關地址:958臺東縣池上鄉中山路10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幸芸
連絡人電話:(089)862041#108
傳真號碼:(089)8647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4/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15
開標日期:2025/04/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20,160 元
Email:6000ac0016@cs.tait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 土木包工業(登記於本縣之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者,以毗鄰之直轄市、縣(市):花蓮縣、屏東縣、高雄市等業者為限)。
備註: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 1.本工程主要工作項目為屋頂防水工程,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建議至現場實地勘查確實估價。
2.施工現場之環境及廢棄物清運過程之清潔,概由承攬廠商負責。
〔領標作業]:
(一)電子領標。
(二)自行購領部份: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採購案主辦單位繳費後不具名領取。
(三)郵寄購領部分:郵購者請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三份為限)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招標文件費以現金或匯票(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本所購領,廠商郵購之匯票及郵資金額如有與公告規定不符時一律退回,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請自行估計郵政作業期程,預留正常郵遞時間以免延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文件費新台幣25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本所建設課 (2)臺東池上郵局第八號信箱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8萬元整
[開標地點]:本所二樓鄉史室
[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之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其他]:
一、餘詳「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二、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更正公告欄。
四、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所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工程主要工作項目為屋頂防水工程,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建議至現場實地勘查確實估價。
2.施工現場之環境及廢棄物清運過程之清潔,概由承攬廠商負責。
〔領標作業]:
(一)電子領標。
(二)自行購領部份:自公告刊登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採購案主辦單位繳費後不具名領取。
(三)郵寄購領部分:郵購者請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三份為限)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招標文件費以現金或匯票(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本所購領,廠商郵購之匯票及郵資金額如有與公告規定不符時一律退回,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請自行估計郵政作業期程,預留正常郵遞時間以免延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文件費新台幣25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本所建設課 (2)臺東池上郵局第八號信箱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8萬元整
[開標地點]:本所二樓鄉史室
[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之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其他]:
一、餘詳「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二、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本案如有更正事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全球資訊網更正公告欄。
四、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所電話通知或傳真,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