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7193
公佈日期 : 2025/04/1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採購案號 : 1140303WA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4年度僱用外國人法令研習課程實施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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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1234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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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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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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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303WA
採購名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4年度僱用外國人法令研習課程實施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俊欽
連絡人電話:(03)3328233#350
傳真號碼:(03)339254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7,000 元
Email:1003694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學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備文件: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為學校者,應出具
(1)學校同意參加本採購案投標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3.投標廠商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為學校者,應出具
(1)學校同意參加本採購案投標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3.投標廠商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