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7100
公佈日期 : 2025/04/16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B022
採購名稱 : 臺灣銀行「114年度Swift客戶安全計畫(Customer Security Programme)自我驗證查核顧問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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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1024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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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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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B022
採購名稱:臺灣銀行「114年度Swift客戶安全計畫(Customer Security Programme)自我驗證查核顧問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立亞
連絡人電話:(02)23497150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4/02
開標日期:2025/04/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4,000 元
Email:d0276587@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壹)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由投標廠商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 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如ISO 27001或其他類似之認證),並提供於本專案執行期間持續有效之認證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成功輔導國內金融機構ISO27001以及協助本國金融機構電腦系統評估或Swift CSP相關法令遵循之實務經驗,並提供相關經驗及履約證明文件(如:專案契約或證明文件)。
3.需名列Swift CSP Certified Assessors Directory內,並提供可對臺灣提供相關服務之證明文件。
(二) Swift CSP CSCF顧問:須符合Swift獨立評估框架(IAF)之評估人員資格(Assessor Qualifications)要求,具備Swift Customer Security Controls Framework v2025證書,以及成功輔導國內金融機構Swift CSCF之實務經驗。
二、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貳、[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6.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7.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8.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10.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1.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
12.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13.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1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詳如附件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由投標廠商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一) 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如ISO 27001或其他類似之認證),並提供於本專案執行期間持續有效之認證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成功輔導國內金融機構ISO27001以及協助本國金融機構電腦系統評估或Swift CSP相關法令遵循之實務經驗,並提供相關經驗及履約證明文件(如:專案契約或證明文件)。
3.需名列Swift CSP Certified Assessors Directory內,並提供可對臺灣提供相關服務之證明文件。
(二) Swift CSP CSCF顧問:須符合Swift獨立評估框架(IAF)之評估人員資格(Assessor Qualifications)要求,具備Swift Customer Security Controls Framework v2025證書,以及成功輔導國內金融機構Swift CSCF之實務經驗。
二、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貳、[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6.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7.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8.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10.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1.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
12.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13.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14.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詳如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