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1292
公佈日期 : 2025/04/0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0218-3
採購名稱 : 新北市備用水井建置計畫統包工程(甲區、乙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7033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18-3
採購名稱:新北市備用水井建置計畫統包工程(甲區、乙區)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經濟部水利署(02)37073073鄧先生/新北市政府水利局(02)29603456分機4976沈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8
開標日期:2025/0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1,581,071 元
Email:AM9480@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三、其餘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 一、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三、第1資格: 1.甲等地下水鑿井業; 且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地下水井鑽鑿]之承做者); 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第2資格: 1.(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應用地質科或大地工程科者 ,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業範圍。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應用地質或大地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2.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且3.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 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各分案履約期限以本機關通知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二)代操作及維護期間:自驗收合格後5年;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2條第6款。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經濟部水利署/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經濟部水利署/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經濟部水利署 鄧先生,電話為:(02)37073073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沈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4976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 一、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三、第1資格: 1.甲等地下水鑿井業; 且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地下水井鑽鑿]之承做者); 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第2資格: 1.(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應用地質科或大地工程科者 ,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業範圍。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應用地質或大地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2.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且3.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 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各分案履約期限以本機關通知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二)代操作及維護期間:自驗收合格後5年;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2條第6款。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經濟部水利署/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經濟部水利署/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經濟部水利署 鄧先生,電話為:(02)37073073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沈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4976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