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10712
公佈日期 : 2025/04/0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4A05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桃園市產業園區路面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K122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05
採購名稱:114年度桃園市產業園區路面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28桃園市觀音區大潭三路12巷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韓家豪先生
連絡人電話:(03)4738025#20
傳真號碼:(03)47380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31
開標日期:2025/04/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0,000 元
Email:10029850@mail.tyu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 (1-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 b.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1-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工程。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提供同為道路(面)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件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合格驗收紀錄(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 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開發管理科韓家豪先生,聯 絡電話:(03)4738025分機20。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 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 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 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 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 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 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 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開發管理科韓家豪先生,聯 絡電話:(03)4738025分機20。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 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 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 ?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 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 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 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 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