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9831
公佈日期 : 2025/04/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採購案號 : 1140226
採購名稱 : 114年桃園市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暨宣導巡迴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50419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52,4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26
採購名稱:114年桃園市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暨宣導巡迴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沈鴻謨
連絡人電話:(03)33250126#405
傳真號碼:(03)33894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5
開標日期:2025/03/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00,000 元
Email:1000233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之營利事業單位廣告業(I401010)或顧問服務業(農、林、漁、畜牧顧問I10107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管理顧問業I103060)或研究發展服務(IG02010)或其他未分類業(ZZ99999)等背景合法成立之公司,且須能承作本採購標的業務者。 2.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 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4.一般文件: (1) 營利事業單位: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獸醫診療機構:應提供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負責人有效期限內之執業執照。 5.服務建議書。 6.標價清單。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之營利事業單位廣告業(I401010)或顧問服務業(農、林、漁、畜牧顧問I10107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管理顧問業I103060)或研究發展服務(IG02010)或其他未分類業(ZZ99999)等背景合法成立之公司,且須能承作本採購標的業務者。 2.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 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4.一般文件: (1) 營利事業單位: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獸醫診療機構:應提供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負責人有效期限內之執業執照。 5.服務建議書。 6.標價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