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9551
公佈日期 : 2025/04/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4A02
採購名稱 : 114年桃園市幼兒節能行動故事劇場教育宣導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9661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02
採購名稱:114年桃園市幼兒節能行動故事劇場教育宣導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瀝家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5785
傳真號碼:(03)33223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3
開標日期:2025/03/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100101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第60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 -(1-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或團體(不包括學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1-2)國內各?專院校:應檢附授權參加投標證明書(非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正本)。 -(1-3)其他?般營利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投標廠商屬於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及國內各大專院校者,免附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電子領標憑據。 (7)服務建議書:1式8份。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公?事業科許瀝家?姐,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78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公告?或邀標?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者,以??計。 3.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公?事業科許瀝家?姐,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785。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 , 請洽本局秘書室(03)3322101分機7435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 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領標?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每?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錄?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