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9161
公佈日期 : 2025/04/0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2512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民雄鄉第23公墓第2納骨堂暨環保葬區興建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781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37,8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2512
採購名稱:「嘉義縣民雄鄉第23公墓第2納骨堂暨環保葬區興建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機關地址: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先生
連絡人電話:(05)2262116
傳真號碼:(05)22627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7
開標日期:2025/03/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317,372 元
Email:cyhgc515@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 2.依法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屬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需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3.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需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二)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下列所有個別成員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檢附): 1.建築師證書、技師證書(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2.有效期建築師開業證書、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證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技師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 5.信用證明文件(建築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 6.投標廠商聲明書(建築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7.切結書1。 8.切結書2 。 9.共同投標協議書。 10服務建議書1式12份:服務建議書報價總價應與廠商報價單總價一致,不一致者,以較低者為主。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臺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s://web.pcc.gov.tw/pis/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專人送達至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收發文處)或以掛號郵遞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 ,自行估計郵遞到達時間,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 三、其它: 1.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2.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3.本所提供廠商投標文件證件審查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4.本採購開標倘有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採購法實施細則第62條第2項等情形,需廠商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有採購法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需抽籤決定決標對象時,本所得逕抽籤決定之。 5.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6.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7.本案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服務費率之折數決標。服務費率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四、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服務費用各級百分比上限乘以折數,調整其服務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臺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s://web.pcc.gov.tw/pis/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專人送達至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收發文處)或以掛號郵遞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 ,自行估計郵遞到達時間,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 三、其它: 1.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2.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3.本所提供廠商投標文件證件審查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4.本採購開標倘有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採購法實施細則第62條第2項等情形,需廠商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有採購法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需抽籤決定決標對象時,本所得逕抽籤決定之。 5.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6.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7.本案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服務費率之折數決標。服務費率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四、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服務費用各級百分比上限乘以折數,調整其服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