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9097
公佈日期 : 2025/04/0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L-114-27091313-06
採購名稱 : 114年度石門淨水場污泥塘污泥委外清理及再利用-開口合約勞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1155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942,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L-114-27091313-06
採購名稱:114年度石門淨水場污泥塘污泥委外清理及再利用-開口合約勞務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324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韻儒
連絡人電話:(03)4643131#791
傳真號碼:(03)46436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8
開標日期:2025/03/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05,400 元
Email:nancy0723@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請詳附加說明,並應依投標須知第64條暨附件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投標。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摘要:] 一、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二、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六)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三、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二)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或),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三)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項淨水 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 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 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四)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六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 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 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五、前點之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六、廠商如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最多不可超過五家。 七、廠商共同投標,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辦理,其代表廠商,並應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或第六點之資格;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備註:] 一.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 二.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三.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平鎮給水廠;張健信;聯絡電話:03-4697901;分機:251。 四.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六.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Z2ia@mail.water.gov.tw。 七.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摘要:] 一、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二、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六)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三、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二)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或),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三)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項淨水 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 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 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四)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六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 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 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五、前點之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六、廠商如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最多不可超過五家。 七、廠商共同投標,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辦理,其代表廠商,並應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或第六點之資格;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備註:] 一.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 二.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三.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平鎮給水廠;張健信;聯絡電話:03-4697901;分機:251。 四.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六.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Z2ia@mail.water.gov.tw。 七.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