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9084
公佈日期 : 2025/04/0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採購案號 : 114011
採購名稱 : 2025菲律賓馬尼拉市觀光推廣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35621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1
採購名稱:2025菲律賓馬尼拉市觀光推廣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柯依君
連絡人電話:(07)7995678#3403
傳真號碼:(07)74097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naira59@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標案訂於114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14 時 0 分召開評選(審)作業,開標之順序即為評選會議當天簡報之順序,不再另行函文通知。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本局第一會議室。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之傳播(媒體)、廣告、企劃、公關、整合行銷公司或商業,無不良紀錄者。 2.政府登記合格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旅行業執照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列為無效標】。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 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3)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及旅行業納稅之證明。 (1)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及旅行業各出具一份並須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4.投標單(標價超過預算或未填寫者為不合格標)。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6.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所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格式詳實填寫(須經公證或認證,未附公證或認證證明文件者視同無效)。 ●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A.共同投標廠商應約定由共同投標成員之一,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以下簡稱表廠商),並授權該代表廠商為主導契約人,負責連繫及主導契約之執行。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B.「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10、11、12條規定,並以中文書寫之。 C.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由共同投標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共同簽署,並經公證或認證後,列入投標文件;於得標時,列入契約文件,據以執行。該協議書視同對本機關之保證,惟本機關不受該協議書之約束。 D.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E.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F.契約價金請領規定: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G.連帶保證責任: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本標案訂於114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14 時 0 分召開評選(審)作業,開標之順序即為評選會議當天簡報之順序,不再另行函文通知。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本局第一會議室。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之傳播(媒體)、廣告、企劃、公關、整合行銷公司或商業,無不良紀錄者。 2.政府登記合格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旅行業執照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列為無效標】。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 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3)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及旅行業納稅之證明。 (1)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及旅行業各出具一份並須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4.投標單(標價超過預算或未填寫者為不合格標)。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6.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所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格式詳實填寫(須經公證或認證,未附公證或認證證明文件者視同無效)。 ●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A.共同投標廠商應約定由共同投標成員之一,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以下簡稱表廠商),並授權該代表廠商為主導契約人,負責連繫及主導契約之執行。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B.「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10、11、12條規定,並以中文書寫之。 C.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由共同投標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共同簽署,並經公證或認證後,列入投標文件;於得標時,列入契約文件,據以執行。該協議書視同對本機關之保證,惟本機關不受該協議書之約束。 D.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E.本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F.契約價金請領規定: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G.連帶保證責任:共同投標廠商應負連帶責任之事項,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