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8963
公佈日期 : 2025/04/01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採購案號 : HL-114002
採購名稱 : 玉里工作站護欄安全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6665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L-114002
採購名稱:玉里工作站護欄安全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青蘭
連絡人電話:(03)8325141#107
傳真號碼:(03)8358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26
開標日期:2025/03/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0,000 元
Email:chantal019@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應為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101第1項規定經本分署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之廠商,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基本資格(單獨投標):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土木包工業(本縣或毗鄰縣市)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3)應檢附投標資格文件影本詳投標需知64條及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屬逾公告?額?分之?未達公告?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4年12?6??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族及非原住?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通知。 三、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工期間聲響較大 之工項應配合於8點至12點及13點至17點分間施工,減少影響鄰近居民。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分署查驗,如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 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分署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經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應於10分鐘內辦理比減價程序,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八、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場所:(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分署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 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場所。 九、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十、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 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屬逾公告?額?分之?未達公告?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4年12?6??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族及非原住?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通知。 三、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工期間聲響較大 之工項應配合於8點至12點及13點至17點分間施工,減少影響鄰近居民。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分署查驗,如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 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分署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經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應於10分鐘內辦理比減價程序,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八、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場所:(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分署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 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場所。 九、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十、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 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