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8906
公佈日期 : 2025/04/01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漁業署
採購案號 : K11361223
採購名稱 : 113年八斗子漁港突堤碼頭興建工程設計監造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3390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11361223
採購名稱:113年八斗子漁港突堤碼頭興建工程設計監造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農業部漁業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怡文
連絡人電話:(02)23835793
傳真號碼:(02)233289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03
開標日期:2025/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280,000 元
Email:yiwen@ms1.f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工程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地方商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5.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所聘技師須為土木或水利等相關專業技師,並應於該公司執業) 。 6.切結書1、2(正本,須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須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8.服務建議書。 9.標單(正本,須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二)技師事務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科別須為土木或水利等相關專業技師)。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須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5.切結書1(正本,須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6.服務建議書。 7.標單(正本,須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附加說明 :
114.1.8更正公告 1.抽換「工程計畫書」,第5點之二增加天數為90日曆天。 2.抽換「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8條第14款,修正為1名專任、1名兼任。空白詳細價目表併同修正。 3.本案經檢討屬重大改變,等標期不得縮短,等標期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4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 4.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二)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三)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例說明二後段:「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依前開函釋辦理。廠商如未於開標時間派員至開標場所,經本署踐行通知程序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未到場之廠商,本署將撥打外標封上所載廠商聯絡人之手機,10分鐘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故請廠商特別注意開標時間與保持手機暢通,以維本身、本署、與其他投標廠商之權利。)。 (四) 倘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因故發生停止辦公者(如颱風、地震等),開標(含截止投標日)時間順延至原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4.1.8更正公告 1.抽換「工程計畫書」,第5點之二增加天數為90日曆天。 2.抽換「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8條第14款,修正為1名專任、1名兼任。空白詳細價目表併同修正。 3.本案經檢討屬重大改變,等標期不得縮短,等標期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4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 4.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二)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三)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例說明二後段:「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依前開函釋辦理。廠商如未於開標時間派員至開標場所,經本署踐行通知程序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未到場之廠商,本署將撥打外標封上所載廠商聯絡人之手機,10分鐘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故請廠商特別注意開標時間與保持手機暢通,以維本身、本署、與其他投標廠商之權利。)。 (四) 倘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因故發生停止辦公者(如颱風、地震等),開標(含截止投標日)時間順延至原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