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8726
公佈日期 : 2025/04/01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LEA1300003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永安至通霄海管外部檢測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3013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3,77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EA1300003
採購名稱:113年度永安至通霄海管外部檢測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佳純
連絡人電話:(02)87258325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2
開標日期:2025/0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951,378 元
Email:631418@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以多波束測深儀(Multi-beam Echo Sounder)、側掃聲納儀(Side Scan Sonar)、淺層底質剖面儀(Sub bottom Profiler)、單音束測深儀(SBES)、水下遙控載具(ROV)、陰極防蝕電位檢測、海床底質岩心取樣及圓錐灌入試驗(CPT)等,進行海底管線或其他物體之探測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或完工證明文件供審。如驗收合格或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前述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4.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投標須知附件(二十)切結書(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共同投標規定接續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1. 本案工作地點為36吋海底輸氣管線海域。 2. 本案履約期間為本公司通知日起365日曆天內完成本工作說明書所規定之相關工作並提出總結報告;且各單項作業需依各項作業之期限提出報告及簡報。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者,須符合基本資格1-4項資格。採共同投標者,投標廠商成員以不超過2家為限,並推薦代表廠商投標,且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每一成員均須符合基本資格第1、2及4項資格,組合後須符合第3項資格,且該共同投標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7.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案工作地點為36吋海底輸氣管線海域。 2. 本案履約期間為本公司通知日起365日曆天內完成本工作說明書所規定之相關工作並提出總結報告;且各單項作業需依各項作業之期限提出報告及簡報。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6.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單獨投標者,須符合基本資格1-4項資格。採共同投標者,投標廠商成員以不超過2家為限,並推薦代表廠商投標,且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每一成員均須符合基本資格第1、2及4項資格,組合後須符合第3項資格,且該共同投標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7.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