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8696
公佈日期 : 2025/03/31
採購單位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40012
採購名稱 : 傳真機耗材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439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6,93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12
採購名稱:傳真機耗材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辦公用品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辜政維
連絡人電話:(07)7256600#8311
傳真號碼:(07)71157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25
開標日期:2025/03/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0,000 元
Email:ne50119@ntbk.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 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須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原廠或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所出具投標廠商具有原廠傳真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填具傳真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書(詳附表1) 2.其他可證明具有傳真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廠商具有維修及維護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具有或承諾得標後於決標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於高雄地區設立傳真機維修站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廠商投標時尚未設立傳真機維修站者應填具承諾書(詳附表2)。 2.廠商投標時已設立傳真機維修站者應填具維修站資料表(詳附表3)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本項未勾選者,表示非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貳、廠商領標: (一)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郵遞領取:附貼足8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傳真機耗材採購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參、履約期限 1.履約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2.本案採分批交貨,廠商應於接獲機關各使用單位以口頭、電話、傳真、email或書面通知時起8個工作小時內,至各使用單位換裝傳真機耗材,並經機關各使用單位簽收確認,簽收單應載明傳真機耗材型號(規格)、數量、通知時間、換裝時間、使用單位名稱及簽收人全名,如有遲延,依契約規定計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 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須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原廠或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所出具投標廠商具有原廠傳真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填具傳真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書(詳附表1) 2.其他可證明具有傳真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廠商具有維修及維護能力之證明: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具有或承諾得標後於決標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於高雄地區設立傳真機維修站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廠商投標時尚未設立傳真機維修站者應填具承諾書(詳附表2)。 2.廠商投標時已設立傳真機維修站者應填具維修站資料表(詳附表3)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本項未勾選者,表示非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貳、廠商領標: (一)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郵遞領取:附貼足8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傳真機耗材採購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參、履約期限 1.履約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2.本案採分批交貨,廠商應於接獲機關各使用單位以口頭、電話、傳真、email或書面通知時起8個工作小時內,至各使用單位換裝傳真機耗材,並經機關各使用單位簽收確認,簽收單應載明傳真機耗材型號(規格)、數量、通知時間、換裝時間、使用單位名稱及簽收人全名,如有遲延,依契約規定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