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7968
公佈日期 : 2025/03/3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R1311062D01
採購名稱 :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113年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2988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R1311062D01
採購名稱:台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113年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公園路2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侑恩
連絡人電話:(04)7245031#792
傳真號碼:(04)7271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1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1,000 元
Email:kathy06198@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b.章程。 (3)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4)其他服務類或其他證明文件: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教育、文化、藝術、設計、傳播及顧問等相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組織,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案若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勞務概要:113年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服務1式。 》勞務地點:彰化縣。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其它說明: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案若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勞務概要:113年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案管理服務1式。 》勞務地點:彰化縣。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其它說明: 一、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4)7242054,傳真電話:(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