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7684
公佈日期 : 2025/03/3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採購案號 : HJC11302
採購名稱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重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專案管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078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JC11302
採購名稱: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重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委託專業服務(專案管理)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2樓之2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簡鴻宇
連絡人電話:(02)28581081#609
傳真號碼:(02)285852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8
開標日期:2025/0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49,000 元
Email:dz_songyy@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下列項目僅須符合任何一項即可: 1、建築師事務所。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工程科。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章程須明示其成立目的、宗旨或業務與本案標的相關者。 4、學校或校內學術單位: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5、其他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符合任何一項即可): (1)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2)J601010藝文服務業。 (3)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 (4)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收受招標文件時間:採書面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前送達本院行政管理組。 2、押標金:無。 3、履約保證金:無。 4、保固保證金:無。 5、廠商信用之證明(接續補充)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廠商若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但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6、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需釋疑,應於114年2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院釋疑期限為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如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故本院釋疑之期限為114年2月14日。 7、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且採固定費用計價,依據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規定,無須公告底價。 8、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本院行政管理組02-28581081轉分機602,陳韋戎組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收受招標文件時間:採書面投標,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前送達本院行政管理組。 2、押標金:無。 3、履約保證金:無。 4、保固保證金:無。 5、廠商信用之證明(接續補充)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廠商若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但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6、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需釋疑,應於114年2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本院釋疑期限為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如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故本院釋疑之期限為114年2月14日。 7、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且採固定費用計價,依據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632182500號函規定,無須公告底價。 8、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本院行政管理組02-28581081轉分機602,陳韋戎組員。